本公司年終決算如有盈餘,除依法完成納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,應
於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百分之十特別盈餘公積後,如尚
有盈餘,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,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,提請股東
會通過後分配之,惟自分配數額中員工紅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高於百分
之十五,董事監察人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三。
本公司股利政策:
本公司正處於成長期,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劃,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
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,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二十。惟公
司得視經營狀況,產業發展及資金需求等因素,於必要時調整現金股利
及股票股利的分配原則。